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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7/01 16:00 記者: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限35歲以下」 過去企業徵才常見限制年齡,但很多企業主可能不知道就業服務法已在5月23日通過「反年齡歧視」條款,輕者罰30萬元,最重可罰150萬元。勞委會發現業界對這項新增規定非常陌生,不時接到檢舉電話,因此除已通函各政府機關招人不得訂定年齡限制外,也緊鑼密鼓印製宣導手冊,自7月起展開全面宣導,避免企業觸法。

不過,雇主可別以為只有徵才時限制年齡才違法,進用後舉凡「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及「申訴程序」都不能因為年齡有差別待遇,否則都屬違法,影響層面甚廣。

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歧視條款」原本規定雇主對求職者不得以種族、階級、宗教、黨派等12項理由歧視,今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其中因為年齡限制普遍存在許多徵才廣告中,使得「反年齡歧視」條款格外受到注意。

勞委會坦承,這項條款因與過去企業用人習慣大不同,很多業者沒有注意相關訊息,刊登徵才廣告時仍然明目張膽限制應徵年齡,勞委會原則上希望初期先以「宣導取代罰鍰」,但日前台中市政府來電反應,某位廠商在人力銀行的求才條件限制「30歲以下」,人力銀行雖予勸導,但廠商執意保留「限制應徵年齡」,對此,勞委會表示,對於已被善意提醒仍不接受者,只好建議台中市政府直接開罰單。

由於連地方政府都對執行面有疑義,勞委會日前也召集地方勞工單位宣導,並對「就業年齡歧視」做出明確定義,亦即只要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年齡而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差別待遇,都構成「年齡歧視」,適用範圍不只「招聘廣告」,進用後的升遷、考績、調職等行為,都不得因為「年齡」有所差別。

為了避免政府機關「率先違法」,勞委會除了發函所有政府相關機構徵才時不得限制年齡外,也上網瀏覽政府徵才網站,主動提醒。此外,勞委會也打算請媒體業者配合,在廠商刊登徵才廣告時,主動告知提醒。勞委會目前也正趕製「防制年齡歧視宣導手冊」,7月起全面發放並進行電視廣告,逐步將觀念落實到所有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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