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08/57/gy35.html


更新日期:2007/07/08 08:03 記者:【朱武智/台北報導】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餐飲業者即使把各項費用標示清楚,他建議消費者「大方表態」,若認為收十%的服務費不合理,就不要進這家餐廳用餐;即使坐下來、打開菜單才發現要收十%服務費,也可以走人,不必感到不好意思。

他指出,餐飲業者提供的「服務」,本應包含杯子等容器,也才能名副其實的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但民眾自備飲料又要加收「開瓶費」,業者豈不強行向民眾收了兩遍的費用。所以,程仁宏說,真正有口碑聲譽的店家,根本不必靠這種小手段以賺取蠅頭小利;而民眾大可放棄進去這類的餐廳用餐。

消保會消保官吳政學也表示,民眾花錢到餐廳飯店吃東西,也屬於一種消費契約行為,而《消保法》規定,業者應以類似定型化契約內容,向消費者明白告知。例如,菜單或餐桌上的小立牌,要明確表示如何收費;或以顯著的方式公告其內容,例如,在入口處豎立展示牌,或由服務人員向消費者做解說,到底要收哪些費用?金額多少?否則,就不構成契約內容,消費者當然可不同意與接受。

吳政學表示,民眾進入餐廳飯店消費,屬於一種契約行為。既然民眾在報名加入健身中心、美容護膚,或跟團出國旅遊或參加補習等,業者都要提供定型化契約讓民眾審閱,為期七天,而餐廳、飯店或KTV 也應如此。但口腹問題不用等七天,餐飲業者只要在民眾入座點餐時,口頭說明或標示清楚即可,讓民眾當下做抉擇;民眾不認同十%,當然可離去,業者不應惡言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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