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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3/29 20:23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二十九日電)報稅大利多,新修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估計月薪新台幣六萬零八百元的一家四口、每口月繳保費八百三十元的民眾,每年健保費三萬九千八百四十元,在百分之十三的稅率下,可節省五千一百七十九元的稅款。

健保局財務處經理鄧世輝表示,民眾要注意的是,這項措施只適用採取「列舉申報」的民眾,不適用採用「標準扣除額」者。

鄧世輝指出,在列舉扣除健保費時,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如果是他人或政府部門繳交受撫養親屬的保費,則不可列入扣除額。

他舉例說明,一對夫妻撫養兩個孩子,在報稅也將父母或岳父母列為受撫養親屬,不論四位長輩是附屬於這對夫妻眷屬參加健保,或自行在鄉鎮區公所投保(第六類保險對象),也不管是長輩自繳健保費或由夫妻負擔,這夫妻一家四口及四位長輩的保費都可列舉扣除。

但是,若是岳父母列為小舅子眷屬,並由小舅子負擔健保費(以健保局的單據為憑),這對夫妻在報稅時即使將岳父母列為撫養親屬,仍不可列舉扣除岳父母的健保費。

目前健保最高投保薪資是十三萬一千七百元,如果一對夫妻有兩個以上孩子,同時撫養父母、岳父母,並以職業工會身分參加健保,在報稅時,最多可將八人的健保費列舉扣除,在百分之四十的最高稅率下,可節省六萬九千零四十三元的稅款。

但是鄧世輝說,這種極端情況應該不會發生,因為高薪民眾及其眷屬會以其他身分投保,以節省健保費,一般來說,單薪小康之家是稅法新條文的最大受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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