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517/4/ehrt.html

更新日期:2007/05/18 04:39 記者: 林弓義/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男子認為「女兒好不容易養大,當然要自己先用」,竟連續性侵害女兒長達三年,直到女兒懷孕七個多月,獸行才被揭露。因犯行泯滅人性,屏東地院依性侵害防制條例判處十八年徒刑,並須強制治療。被害女童去年底產下一子,已由社會局安置。

去年九月間,被害女童挺著大肚子,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報案,揭露生父的獸行。警方調查,女童因身心壓力太大,曾割腕多次,對於女童身處人間地獄,不僅家人渾然不知,校方通報系統也失靈,才讓事情變得無法收拾。

女童在接受偵訊時說,從國小五年級起,生父在家對她性侵害,次數多得記不清楚,每個月約二至三次,而且沒有使用保險套,「我不敢反抗,因為怕被他罵」。

直到去年八月,家人查覺有異,帶她去檢查身體,獲悉女童已懷孕卅周,舅舅詢問孩子是誰的,女童才說出是自己父親的;女童後來產下一子,進行DNA鑑定,確認與女童生父之親子關係機率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九八。

令人髮指的是,被告不僅矢口否認犯行,還辯稱第一次與女兒發生性交行為,是女兒趁他喝酒醉時主動要求。

法官指出,被害人在國小五年級時,是年僅十歲的兒童,對於男女之事,不可能知道,更不可能主動要求,且被害人曾割腕多次,顯見身心承受極大壓力,絕非出於自願。

法官認為,被告利用監護教養的機會,逞一己私慾,對親生幼女為性交行為,罔顧倫常,犯後毫無悔意,因此從重量刑;另根據精神鑑定報告,被告自制能力甚差,且對性態度之認知有嚴重偏差,執行前須施以治療。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崔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