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pchome.com.tw/finance/chinatimes/20070418/index-20070418030364240100.html


2007-04-18 03:03/楊穆郁/台北報導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會計處理」之解釋函,規範財務報表起始日在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員工分紅必須費用化,而員工分紅如果係按照盈餘的固定比率發放,則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依所訂定的百分比,估列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並認列為費用。


由於我國「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還沒完成,而配合國際趨勢,以及政府推動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最近特地先以頒布解釋函的方式,發布「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會計處理」,明訂員工分紅不論係以現金給付或採發放股票的方式,其所產生的負債,係來自員工提供勞務,而非與業主間之交易,因此,企業對員工分紅成本之認列,應視為費用,而非盈餘之分配。

此一解釋函認為,員工分紅金額,如果不是企業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所決定者(意即不因股價變動影響),會計處理方式有下列二種:

第一種為企業無裁量權者,員工分紅金額按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則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依所訂定的百分比,估列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並認列為費用。到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時,若決議發放金額有所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第二種為企業有裁量權者,也就是規定員工分紅金額按企業盈餘的某一區間(例如:二%至一○%)發放,則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必須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的金額,做最適當的估計,並認列為費用。於期後期間之董事會決議之發放金額,若有重大變動時,該變動應調整當年度(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之年度)之費用,至次年股東會決議日時,若金額仍有變動時,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表示,至於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應比照員工分紅的方式處理;而未來財務會計處理準則公報,如果對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會計處理另有相關規定時,即應回歸公報,按公報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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