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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8 03:03/王信人/台北報導    

 
去年台北市房地產價格節節升高,很多人換房子,許多人購屋時是以向銀行貸款方式購置自用住宅,負擔不少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選用列舉扣除額。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因購屋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負擔的利息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得享有三十萬元的扣除額。條件是, 一、須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住宅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且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三、以一屋為限,且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扣除。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舉例表示,甲九十五年在台北工作租了一間公寓,每月租金二萬五千元,九十五年上半年付租金十五萬元。甲有五○○萬元存在彰化銀行,九十五年利息所得六萬元。甲計劃結婚,所以在九十五年六底買一間新房子,向彰化銀行貸款一五○○萬元,九十五年共支付六個月利息二二.五萬元(利率三%),並向親戚借款一○○萬元,約定年息二萬元。

郭宗銘說,按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儲蓄投資利息所得在二十七萬元以下免稅。甲在彰化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六萬元,在二十七萬元以下所以享有免稅優惠。

彰化銀行為金融機構,甲因購屋貸款所負擔的利息二二.五萬元,享有列舉扣除優惠,但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必須先扣除甲在彰化銀行利息所得所享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優惠六萬元免稅,即一六.五萬元,(22.5萬-6萬=16.5萬)。

甲向親戚借款一百萬元所支付利息二萬元部分,因為不是合格金融機構,所以不能列入扣除額。所以甲因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得享有的扣除額只有一六.五萬元。

此外,甲在九十五年購屋前仍有租屋,九十五年支付租金十五萬元,依法最多有可扣除十二萬元的租金列舉扣除額,但只能和購屋借款利息之間做二擇一。因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額一六.五萬元比較有利,所以甲最好選擇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扣除額一六.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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